雙師教學實訓為先校企共建推薦就業(yè)
2015年我省民辦教育收費實行自主定價以來,各民辦學校結合自身實際,遵循市場規(guī)律,依法依規(guī)辦學,促進了我省民辦教育持續(xù)健康發(fā)展。但也存在少數民辦學校成本測算不規(guī)范、聽取意見不充分、學費漲幅過大等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規(guī)范我省民辦學校收費管理,維護受教育者和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1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規(guī)范我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規(guī)范對象
本通知所規(guī)范的民辦學校是指:江西省行政區(qū)域內舉辦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以下統(tǒng)稱民辦學校),普惠性幼兒園除外。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相關程序前收費政策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
二、履行調費程序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基于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2021年秋季開學起,各民辦學校以本校2020年秋季學期收費項目及標準為基礎,需新增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的民辦學校以及首次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民辦學校,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征求各方意見
1.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民辦學校要將新增項目和提高標準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費標準方案、理由、學校近年來收支情況等內容在學校網站或公眾媒體上公示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建議。其中,新增項目和提高標準的民辦學校公示近2年學費、住宿費收支情況;新設立的民辦學校按照學校預估的收支情況進行公示。
2.聽取有關代表意見。對新增項目和提高標準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費標準方案、理由、承諾提供的教育服務、對學生負擔及學校收支影響等內容,民辦學校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邀請學校所在地區(qū)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有關專家學者、有入學意愿的學生家長代表等參會進行討論,并聽取意見建議。
3.征求職能部門意見。民辦學校要按照隸屬關系書面征求當地教育、發(fā)改、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意見建議。書面征求意見時,需提供新增項目和提高標準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費標準方案,征求社會公眾及有關代表的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等材料。
(二)開展成本調查或監(jiān)審。民辦學校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對于設立收費項目不合理、標準漲幅過大的,各級教育、發(fā)改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學校進行成本調查或監(jiān)審,引導學校合理定價。
(三)履行告知手續(xù)。民辦學校在發(fā)布招生簡章10個工作日前,按照隸屬關系將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同級教育部門履行告知手續(xù),提交《告知表》(詳見附件1),由教育部門分送同級發(fā)改、市場監(jiān)管部門,并在秋季開學前由各級教育部門統(tǒng)一在官網公布。
三、規(guī)范收費行為
(一)民辦學校收費應在招生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首頁、公示欄等公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和標準。學費標準方面要承諾師資情況、教學計劃和服務項目等;住宿費標準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積和相關水電、衛(wèi)生間、冷暖、網絡設備以及住宿人數等。學校獲得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應當和收費標準一并公示。民辦學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對按規(guī)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規(guī)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
(二)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學生在同一學段內自入學至畢業(yè)期間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調高。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民辦學校應保持學費、住宿費標準相對穩(wěn)定,不應頻繁調整,每次上調幅度不宜過大。調整后的學費、住宿費原則上至少執(zhí)行2年。
(三)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學校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
(四)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賬簿。學校收費收入應全部繳入同級教育部門備案的學校銀行賬戶,統(tǒng)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取發(fā)展基金。嚴禁舉辦者通過各種方式從學費收入等辦學收益中確定收益,分配辦學結余(剩余財產)或通過關聯交易、關聯方轉移辦學收益等行為。
四、加強監(jiān)督管理
(一)各級教育、發(fā)改、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對民辦學校履行調費程序、日常收費行為和銀行備案賬戶等監(jiān)管,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年檢。
(二)各級教育、發(fā)改、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對拒不履行本《通知》規(guī)定的調費程序、在公開公示相關信息上弄虛作假、違反招生政策進行“掐尖招生”、違規(guī)招聘教師、違反價格和服務公開承諾導致質價不符、收費標準變動頻繁引起社會反映強烈的民辦學校采取約談告誡、專項審計、成本調查等措施。對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依規(guī)核減招生計劃、扣減財政扶持資金。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查處。
(三)各地開展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管理的工作情況納入市縣黨政領導干部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和高質量發(fā)展考核評價考評內容予以計分。對因監(jiān)管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各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教育部門要將文件精神傳達至本區(qū)域內管轄的相關民辦學校。
附件:江西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幼兒園)收費告知表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發(fā)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場監(jiān)管局
2021年5月26日
(此文件主動公開)
附件:
編號:
江西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幼兒園)
收費告知表
學校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辦學許可證編號 | |||
原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元/年) | 調整后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元/年) |
新增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元/年) | ||
學費收支 公示情況 | 學校網站(媒體)公示鏈接: 其他: (可另附頁) | ||
意見建議 采納情況 |
(可另附頁)
|
法定代表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聯系電話:
來源http://jyj.xinyu.gov.cn/jyj/gggs/2021-06/07/content_e13db113b7e54f9cada2549bdcfc2f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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